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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来源】广州日报
【记者】关家玉【通讯员】陈严
家住信宜市镇上的老夫妻沈某、冯某,本应有一个温馨幸福的晚年,但沒想到却被部分子女拒绝赡养!无奈之下,老夫妇一纸诉状将子女告上了法庭。近日,信宜法院审决了此案,判令其五名子女履行瞻养义务,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。 沈某(91岁)与妻子冯某(76岁)共生育子女五人,均已成家立业。沈某夫妇先后与三子沈某丙、四子沈某丁和五子沈某戊分家,大女沈某甲和二女沈某乙均在外地生活。沈某夫妇平时住在沈某丙家,起居生活由沈某丁、沈某戊的妻子照顾。之后,沈某的五名子女因分家所得父母财产不同发生争执,部分子女拒绝支付赡养费。沈夫妻因年老体弱,疾病缠身,且部分子女不尽赡养义务,导致生活困难。迫于无奈,两名老人一纸诉状将五名子女起诉至信宜法院,请求判令沈某丙、沈某丁和沈某戊每月支付伙食费500元给父母,沈某甲和沈某乙每月支付50元给父母;判令父母的医疗费由沈某丙、沈某丁和沈某戊人平均分担。 信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也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定义务,五被告在原告年事已高又无劳动能力的情况下,应当履行赡养义务。父母有处分其财产的自由,赡养父母为子女法定义务,子女不得以分得财产的多寡为由免除或减轻其义务。因此,原告要求五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 法官说法: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;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;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,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。本案的两原告已达高龄,无法独立生活,五名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照顾被赡养人的特殊需要,令父母安享晚年生活。